民法典通解通读丨孩子为何不愿见妈妈
资讯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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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两年没有见过孩子,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见到了孩子,但是孩子却非常的抗拒,那么孩子为什么有两年没有见过妈妈?见到妈妈的孩子为什么还这么抗拒呢?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探视孩子?如果孩子不愿意见妈妈,可以拒绝探视吗?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解于申,为观众解读一起涉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探望子女的执行案件。
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涛由男方王先生抚养,女方刘女士可随时进行探望。但在2022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突然通知刘女士,拒绝她再探望孩子,还把刘女士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了。王先生单方面终止探望后,刘女士长期见不到孩子,遂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协助她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女士每月可探视小涛四次,时间为每周五晚上至每周日晚上。但是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仍然拒绝履行。
刘女士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尽快见到孩子。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王先生取得联系,没想到王先生发来了两段视频,想证明孩子真的不愿意见妈妈,故拒绝刘女士的探视。
经过法官和王先生沟通,先由王先生独自带小涛来一趟法院,核实孩子的真实想法。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安排一次母子见面。终于,刘女士见到了孩子,她特地带来了一大包小涛小时候的玩具,和孩子一起分享过去的美好回忆。
在见面现场,王先生也吐露了心声。他表示,此前小涛跟妈妈相处一段时间后,就会变得闷闷不乐,不爱说话。所以王先生担心,如果小涛在两个家庭中接来接去,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交流中,刘女士几度落泪,最终,她也打开了心结。双方约定:由王先生先定期给刘女士发送孩子的生活动态视频,等孩子长大一点后,再协商后续的探望事宜,绝不给孩子留下心理负担。
1、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
到底有没有权利见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刘女士有权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王先生有协助的义务。
2、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以孩子不愿意见
另一方为由拒绝对方的探视?
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涛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凭王先生发的两段视频无法判断小涛表达的意愿是其独立做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官决定与小涛见面,了解具体情况。
本案中,王先生表示,小涛与妈妈相处后会闷闷不乐,王先生担心这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官安排的会面过程中,刘女士解开了心结,双方约定等孩子长大一点后再协商探望事宜,不给孩子留下心理负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能够协商好,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孩子的成长才是最好的选择。
3、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尽到怎样的义务?
另一方今后还有哪些权利可以去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义务是确保孩子身心健康、获得良好的教育,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利益。如有必要,刘女士之后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点是在有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可以多次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BTRV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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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两年没有见过孩子,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见到了孩子,但是孩子却非常的抗拒,那么孩子为什么有两年没有见过妈妈?见到妈妈的孩子为什么还这么抗拒呢?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探视孩子?如果孩子不愿意见妈妈,可以拒绝探视吗?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解于申,为观众解读一起涉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探望子女的执行案件。
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涛由男方王先生抚养,女方刘女士可随时进行探望。但在2022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突然通知刘女士,拒绝她再探望孩子,还把刘女士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了。王先生单方面终止探望后,刘女士长期见不到孩子,遂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协助她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女士每月可探视小涛四次,时间为每周五晚上至每周日晚上。但是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仍然拒绝履行。
刘女士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尽快见到孩子。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王先生取得联系,没想到王先生发来了两段视频,想证明孩子真的不愿意见妈妈,故拒绝刘女士的探视。
经过法官和王先生沟通,先由王先生独自带小涛来一趟法院,核实孩子的真实想法。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安排一次母子见面。终于,刘女士见到了孩子,她特地带来了一大包小涛小时候的玩具,和孩子一起分享过去的美好回忆。
在见面现场,王先生也吐露了心声。他表示,此前小涛跟妈妈相处一段时间后,就会变得闷闷不乐,不爱说话。所以王先生担心,如果小涛在两个家庭中接来接去,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交流中,刘女士几度落泪,最终,她也打开了心结。双方约定:由王先生先定期给刘女士发送孩子的生活动态视频,等孩子长大一点后,再协商后续的探望事宜,绝不给孩子留下心理负担。
1、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
到底有没有权利见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刘女士有权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王先生有协助的义务。
2、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以孩子不愿意见
另一方为由拒绝对方的探视?
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涛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凭王先生发的两段视频无法判断小涛表达的意愿是其独立做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官决定与小涛见面,了解具体情况。
本案中,王先生表示,小涛与妈妈相处后会闷闷不乐,王先生担心这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官安排的会面过程中,刘女士解开了心结,双方约定等孩子长大一点后再协商探望事宜,不给孩子留下心理负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能够协商好,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孩子的成长才是最好的选择。
3、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尽到怎样的义务?
另一方今后还有哪些权利可以去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义务是确保孩子身心健康、获得良好的教育,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利益。如有必要,刘女士之后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点是在有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可以多次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BTRV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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