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质检站(监理信用评价怎么弄)
资讯
2023-11-16
282
1. 河南省交通质检站,监理信用评价怎么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二)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复评; (三) 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 厅质监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甲、乙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省辖市交通局对辖区内丙级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初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五) 省交通厅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六) 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组成如下: (一) 《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二),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复评意见,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或初审意见等; (二) 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1、以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为单位,按《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四。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 “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4、编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报省交通厅。(二) 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监理企业自评完成后,按在建项目监理合同分别填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五),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驻地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并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2. 河南周口太康县的车牌是豫P几开头的?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的车牌号是:豫P,行政级别是:县,人口约:约148.7万人,人口密度为:845人/km,面积约:1759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466000 简介:太康县地处豫东平原,周口市北部,南与淮阳接壤,西与扶沟、西华毗邻,东临商(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丘市柘城、睢县,北连开封市通许、杞县。全县辖23个乡镇,768个行政村,总面积175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1万亩,总人口148.7万,盛产小麦、棉花,素有"银太康"之称。^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五六千年。夏王太康曾迁都于此,史称阳夏。秦(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王赢政二十三年(前224年)始置阳夏县,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改阳夏县为太康县,沿袭至今。^历史名人辈出。有秦末农民起义领袖吴广、西汉丞相黄霸、东晋太傅谢安、西晋丞相何曾、东晋文学家袁宏、谢混,女诗人谢道韫、名将谢玄、南朝宋诗人谢灵运等。^文化古迹众多。有文庙、太康墓、吴广塔、寿圣寺塔等,境内有多处仰韶、二里头和商、周、秦、汉时期的文化遗址。太康县为中华谢氏、袁氏、符氏、何氏等姓氏的发源地。素有“天下第一团”美誉的太康道情,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太康文庙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旅游开发前景广阔。^区位优势明显。大广、永登及周商3条高速公路穿越太康县境,与全国高速公路网络相连。311、106两条国道及省道太柘路、民太路在太康县城交汇。许(昌)郸(城)铁路横贯全境,全县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太康电力资源充沛,丹江、葛洲坝电网高压线路输入境内,供电能力增强。信息通讯飞速发展,已形成了覆盖全县,联络全国,延伸海外的数字化通讯网络。^农业资源丰富。太康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主要农作物有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红薯、花生、瓜果等。粮食、棉花、肉类总产量“三位一体”跻身“全国百强县”。2009年,全县粮食总产达到105.6万吨,其中夏粮单产突破千斤,总产、单产分别达到71.73万吨和500.09公斤,连续6年持续增产,再创历史新高,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连片种植西瓜面积达到40万亩,集中发展辣椒面积5万亩,扶持建设大中型蔬菜温棚2800个。新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个,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9个。扎实推进林业生产,顺利通过全省林业生态县验收。大力发展规模标准化养殖,畜牧业增加值11.08亿元,增长6.2%,被确定为全国肉品生产百强县、全国生猪养殖调出大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5万亩、标准良田建设项目1.6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46家。转移安置富余劳动力就业34万人,成为河南省第五批外派劳务基地县。^工业发展较快。全县已初步形成食品加工、棉花纺织、医药化工、畜产品加工、造纸、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规划产业集聚区面积12.5平方公里,融资1亿元,用于道路、水电气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打造工业发展平台。成立县综合投资公司、润丰投资担保公司、聚源土地流转有限公司,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工业名优产品逐渐增多,太康锅炉品牌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达40%,撑起河南锅炉市场“半壁江山”;上海罗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等产品畅销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日本、东南亚等。马头肉联厂生产的五香牛肉、县肉联厂生产的太康肘子、五香猪蹄等产品已打入“超市”,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品牌。通过开展大招商、招大商活动,2009年新增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6个。江苏大通钢业锅炉铺机、金板箱挂车、山东恩信特种车辆制造等一批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上海罗福药业搬迁扩建、香港和丰电子玩具及500台布机、恒宝卫生用品等一批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城镇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城区规划,完成县城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建设迈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确定中心城区规模为26平方公里。新区组装步伐明显加快,县四个班子及财政、税务、计生、卫生、质监、审计、交通、公路等部门先后入驻新区,姊妹工程人民广场和休闲广场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引资兴建了德银商贸城、德银服装城、家电一条街,新建了建业购物量贩、亿星、家家惠等大型超市,活跃了县城商业中心。太康万里大酒店、万鹤赉·天宁购物公园等项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区水厂一、二工程竣工,结束了太康无“三厂”的历史。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开展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完成初步方案。完成12个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城镇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毛庄镇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乡镇,独塘乡轩庄村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村。 ^发展环境宽松。坚持把优化环境作为“一号工程”,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己任,思发展之策,谋发展之举,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深化行政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切实解决“前店后厂、两头审批”问题。严肃查处“四乱”、“四难”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和情节恶劣的问题严查重处、快查快办。建立制约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发展问责、执法问责、服务问责、落实问责,在全县上下真正形成浓厚的发展氛围,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是形势的需要,富民强县是人民的愿望。县委、县政府正在周口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秉持心齐风正不折腾、心无旁骛抓发展的理念,谋发展之势,鼓实干之劲,聚和谐之力,用勤劳和智慧、热情与拼搏、实干加开拓,吹响追赶跨越的号角,谱写和谐发展的新篇章,奋力实现太康“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 ^2021年3月,太康县上榜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2021年1月,第四批河南省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名单出炉,太康县上榜。^2020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认定太康县为全国第五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020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太康县上榜。^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肉类生产百强县第90名。^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17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50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粮食生产百强县第57名。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
3. 你对骗子有哪些看法?
说来真的非常的难以启齿,这么多年啦,这件往事还一直留在我的心里,我恨骗子,但是我更恨我自己!
这确实是我的亲身经历!我今天来讲讲,告诉你们这个经历,让更多人不要再受骗!那是大概在十年前,我在兰州火车站被骗的一个经历!
那是出差已经快半个月了,想从兰州早一点回到家,可是当天的火车票卖的时间比较晚,而且本来想买个卧铺,但是只有站票。所以想坐好客车回去,但是客车又只有到西安转,就这样被一个卖票的人带到他说的地方,说他可以搞到票,让我在一个宾馆等。
后陆续的来了一个两个三个人,他们说都是在这里等的买票的,后来觉得无聊,他们就叫我一起"抓鸡″,是一块钱的底!
其实我本来是不打牌的,不知道那天是为了什么,他们又叫我去打牌了!先玩了几把,手气还好,就赢了一百多块钱,可是没有几百以后,感觉越多越大,让我尝到了一点甜头,好像就已经忘了,要注意什么!
打最后一把,我拿了三个k,好像就是天牌一样越叫越大,边还有个人帮我看牌,这是我包里的几千块钱,都全部压进去了,旁边的人还说借钱给我赢了,我们俩一起分!其实我还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但是钱已经出去了,又拿不回来,就这样一把牌被别人的三个A,把我所有的钱都输光了,其实我已经就觉得肯定是被他们下套了……
当时我也没有选择报警,因为他们的身份都是旅客,就这样可想而知,我的钱就被他们骗去了,充满这么多年唯一的一次被他们骗了!实话,我真的当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但是我知道,他们绝对是有团伙的,所以我也只想着早点离开那里,这确实都是我的错!
我把这件事情这么多年了,讲给大家听,就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出门在外,要特别的小心!
其实大家觉得我当时应该怎么样做才能够追回我的钱?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4. 河南省液化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5. 叉车证可以异地考试吗?
可以。
首先是去当地报名,然后提交本人相关资料,比如自己的证件等等。
其次是根据相关部门的安排,进行理论知识和实操知识的培训,
再是参加理论跟实操的的,当然没有按时完成培训课时的学员是没有资格参加的
考完之后在当地公众平台上是可以查询得到你的的,一般都是24小时之内,就会上传
6. 河南省那里审叉车电子证的地方?
当地质监局。
随着政府部门的整合,原来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考试部门进行年审和换证。
7. 河南省供暖条例2020?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秦岭、淮河以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集中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集中供热规划制定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十一条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因集中供热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二条 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6个月前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热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3个月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供热服务
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第二十八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集中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24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城镇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因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河南省交通质检站,监理信用评价怎么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二)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复评; (三) 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 厅质监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甲、乙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省辖市交通局对辖区内丙级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初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五) 省交通厅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六) 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组成如下: (一) 《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二),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复评意见,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或初审意见等; (二) 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1、以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为单位,按《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四。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 “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4、编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报省交通厅。(二) 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监理企业自评完成后,按在建项目监理合同分别填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五),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驻地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并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2. 河南周口太康县的车牌是豫P几开头的?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的车牌号是:豫P,行政级别是:县,人口约:约148.7万人,人口密度为:845人/km,面积约:1759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466000 简介:太康县地处豫东平原,周口市北部,南与淮阳接壤,西与扶沟、西华毗邻,东临商(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丘市柘城、睢县,北连开封市通许、杞县。全县辖23个乡镇,768个行政村,总面积175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1万亩,总人口148.7万,盛产小麦、棉花,素有"银太康"之称。^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五六千年。夏王太康曾迁都于此,史称阳夏。秦(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王赢政二十三年(前224年)始置阳夏县,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改阳夏县为太康县,沿袭至今。^历史名人辈出。有秦末农民起义领袖吴广、西汉丞相黄霸、东晋太傅谢安、西晋丞相何曾、东晋文学家袁宏、谢混,女诗人谢道韫、名将谢玄、南朝宋诗人谢灵运等。^文化古迹众多。有文庙、太康墓、吴广塔、寿圣寺塔等,境内有多处仰韶、二里头和商、周、秦、汉时期的文化遗址。太康县为中华谢氏、袁氏、符氏、何氏等姓氏的发源地。素有“天下第一团”美誉的太康道情,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太康文庙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旅游开发前景广阔。^区位优势明显。大广、永登及周商3条高速公路穿越太康县境,与全国高速公路网络相连。311、106两条国道及省道太柘路、民太路在太康县城交汇。许(昌)郸(城)铁路横贯全境,全县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太康电力资源充沛,丹江、葛洲坝电网高压线路输入境内,供电能力增强。信息通讯飞速发展,已形成了覆盖全县,联络全国,延伸海外的数字化通讯网络。^农业资源丰富。太康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主要农作物有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红薯、花生、瓜果等。粮食、棉花、肉类总产量“三位一体”跻身“全国百强县”。2009年,全县粮食总产达到105.6万吨,其中夏粮单产突破千斤,总产、单产分别达到71.73万吨和500.09公斤,连续6年持续增产,再创历史新高,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连片种植西瓜面积达到40万亩,集中发展辣椒面积5万亩,扶持建设大中型蔬菜温棚2800个。新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个,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9个。扎实推进林业生产,顺利通过全省林业生态县验收。大力发展规模标准化养殖,畜牧业增加值11.08亿元,增长6.2%,被确定为全国肉品生产百强县、全国生猪养殖调出大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5万亩、标准良田建设项目1.6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46家。转移安置富余劳动力就业34万人,成为河南省第五批外派劳务基地县。^工业发展较快。全县已初步形成食品加工、棉花纺织、医药化工、畜产品加工、造纸、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规划产业集聚区面积12.5平方公里,融资1亿元,用于道路、水电气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打造工业发展平台。成立县综合投资公司、润丰投资担保公司、聚源土地流转有限公司,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工业名优产品逐渐增多,太康锅炉品牌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达40%,撑起河南锅炉市场“半壁江山”;上海罗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等产品畅销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日本、东南亚等。马头肉联厂生产的五香牛肉、县肉联厂生产的太康肘子、五香猪蹄等产品已打入“超市”,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品牌。通过开展大招商、招大商活动,2009年新增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6个。江苏大通钢业锅炉铺机、金板箱挂车、山东恩信特种车辆制造等一批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上海罗福药业搬迁扩建、香港和丰电子玩具及500台布机、恒宝卫生用品等一批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城镇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城区规划,完成县城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建设迈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确定中心城区规模为26平方公里。新区组装步伐明显加快,县四个班子及财政、税务、计生、卫生、质监、审计、交通、公路等部门先后入驻新区,姊妹工程人民广场和休闲广场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引资兴建了德银商贸城、德银服装城、家电一条街,新建了建业购物量贩、亿星、家家惠等大型超市,活跃了县城商业中心。太康万里大酒店、万鹤赉·天宁购物公园等项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区水厂一、二工程竣工,结束了太康无“三厂”的历史。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开展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完成初步方案。完成12个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城镇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毛庄镇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乡镇,独塘乡轩庄村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村。 ^发展环境宽松。坚持把优化环境作为“一号工程”,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己任,思发展之策,谋发展之举,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深化行政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切实解决“前店后厂、两头审批”问题。严肃查处“四乱”、“四难”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和情节恶劣的问题严查重处、快查快办。建立制约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发展问责、执法问责、服务问责、落实问责,在全县上下真正形成浓厚的发展氛围,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是形势的需要,富民强县是人民的愿望。县委、县政府正在周口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秉持心齐风正不折腾、心无旁骛抓发展的理念,谋发展之势,鼓实干之劲,聚和谐之力,用勤劳和智慧、热情与拼搏、实干加开拓,吹响追赶跨越的号角,谱写和谐发展的新篇章,奋力实现太康“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 ^2021年3月,太康县上榜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2021年1月,第四批河南省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名单出炉,太康县上榜。^2020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认定太康县为全国第五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020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太康县上榜。^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肉类生产百强县第90名。^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17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50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粮食生产百强县第57名。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
3. 你对骗子有哪些看法?
说来真的非常的难以启齿,这么多年啦,这件往事还一直留在我的心里,我恨骗子,但是我更恨我自己!
这确实是我的亲身经历!我今天来讲讲,告诉你们这个经历,让更多人不要再受骗!那是大概在十年前,我在兰州火车站被骗的一个经历!
那是出差已经快半个月了,想从兰州早一点回到家,可是当天的火车票卖的时间比较晚,而且本来想买个卧铺,但是只有站票。所以想坐好客车回去,但是客车又只有到西安转,就这样被一个卖票的人带到他说的地方,说他可以搞到票,让我在一个宾馆等。
后陆续的来了一个两个三个人,他们说都是在这里等的买票的,后来觉得无聊,他们就叫我一起"抓鸡″,是一块钱的底!
其实我本来是不打牌的,不知道那天是为了什么,他们又叫我去打牌了!先玩了几把,手气还好,就赢了一百多块钱,可是没有几百以后,感觉越多越大,让我尝到了一点甜头,好像就已经忘了,要注意什么!
打最后一把,我拿了三个k,好像就是天牌一样越叫越大,边还有个人帮我看牌,这是我包里的几千块钱,都全部压进去了,旁边的人还说借钱给我赢了,我们俩一起分!其实我还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但是钱已经出去了,又拿不回来,就这样一把牌被别人的三个A,把我所有的钱都输光了,其实我已经就觉得肯定是被他们下套了……
当时我也没有选择报警,因为他们的身份都是旅客,就这样可想而知,我的钱就被他们骗去了,充满这么多年唯一的一次被他们骗了!实话,我真的当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但是我知道,他们绝对是有团伙的,所以我也只想着早点离开那里,这确实都是我的错!
我把这件事情这么多年了,讲给大家听,就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出门在外,要特别的小心!
其实大家觉得我当时应该怎么样做才能够追回我的钱?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4. 河南省液化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5. 叉车证可以异地考试吗?
可以。
首先是去当地报名,然后提交本人相关资料,比如自己的证件等等。
其次是根据相关部门的安排,进行理论知识和实操知识的培训,
再是参加理论跟实操的的,当然没有按时完成培训课时的学员是没有资格参加的
考完之后在当地公众平台上是可以查询得到你的的,一般都是24小时之内,就会上传
6. 河南省那里审叉车电子证的地方?
当地质监局。
随着政府部门的整合,原来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考试部门进行年审和换证。
7. 河南省供暖条例2020?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秦岭、淮河以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集中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集中供热规划制定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十一条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因集中供热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二条 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6个月前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热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3个月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供热服务
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第二十八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集中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24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城镇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因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